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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1:54:41 GMT -5
在这些要点之后,主要考虑到巴西加密货币监管的当前和未来情况,出现了一个问题: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该适用哪种破产制度?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巴西的活动监管尚未出台,现在也可以对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公司适用一般破产规则,即第 11,101/05 号法律,主要是关于艺术。94 及以下 然而,确实,涉及加密货币的活动由于其特殊性,需要更具体的监管,同时考虑到它们与金融市场的强烈交叉。由于这一点以及 Bacen 很可能具有监管和监督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能力,根据国家货币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这些公司可能是金融机构 [ 1 ]或支付机构[2]。 在这种情况下,第6,204/74号法律和第6,204/74号法令分别规定的干预解决制度、法外清算和临时特别管理制度(RAET)[3]将适用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3]。 2,321/87。处置制度旨在恢复该机构的正常运作或中断其活动并将其从国家金融体系中有序地移除。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请查看Bacen网站上的定义: a)当看到有恢复的可能性时采取干预措施。活动暂时停止,可能持续长达十二个月。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恢复正常,则干预将停止,否则,法外清算或破产令将停止干预; b)法外清算 WhatsApp 号码 是旨在中断机构运营并促使其退出国家金融体系的破产制度。当破产情况无法挽回且机构运营中断不会损害金融稳定时采用。 c) RAET不影响机构的正常活动。当该机构由于其规模或运营复杂性而对实体经济履行关键职能,或其业务突然停止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风险时,就会选择这种选择。如果该机构的活动正常化或有市场解决方案,RAET 将被终止。如果后者不存在,联盟可以控制它。如果有可能采取措施维护关键职能和金融稳定,RAET 可能会通过宣布法外清算而关闭。 此外,有必要记住这一点——由于艺术的综合用语。 第 6,204/74 号法律第 39 条和第 40 条,以及第 2,321/87 号法令第 19 条——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有两个重要机制可追究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责任:(1) 主观上,根据 2002 年《民法典》第 927 条的要求,对于行政人员、控制者[4]和财政委员会成员,他们所实施的行为或所造成的不行为,以及(2) 客观地,管理者和控制者共同和个别地关于机构在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无论他们可能造成损失的意图或过错如何,足以证明该机构受到损害[5],中央银行进行的调查[6]。 最后,我们认为巴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可能破产的情况目前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因为它们须遵守第 11,101/05 号法律所述的程序。然而,尽管如此,Bacen 的未来监管可能会将这些公司纳入受监管机构领域,这肯定会为作为加密经济生态系统一部分的经济主体提供更大的安全性,因为今天确保健康的要素国家金融体系和巴西支付体系,例如特别决议制度。FTX案例向我们展示了该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基于先前的法律范式、在不同的历史和系统背景下制定的全新主题的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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